生活大法师
题目: 从“猛男闯大祸,一场火舞9焦尸”,谈:
一、 依法规定什么样的场所“应”使用防焰物品?
答: 依消防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地面楼层达11层以上建物、地下建物及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场所如:戏院、电影院、歌厅、舞厅、夜总会、俱乐部、视听歌唱场所(KTV)、保龄球馆、观光旅馆、饭店、三温暖、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补习班、K书中心、安亲班等,管理权人应使用附有“防焰”标示的地毯、窗帘、布幕、展示用广告版等。本案例因天花板隔音棉被认定为“装饰”,不在被限制须附有“防焰”标示的物品之列,致依现行法令无法可管的情形。惟依新法修正草案规定,凡室内空间原则上均不得使用“明火”,例外于该火苗得受控制的情况下得予使用,如小火锅所需之瓦斯火焰,进一步有所规范。
   
二、 夜店发生大火造成死伤,表演者须负什么样的责任?夜店负责人是否也需要负责?
答:
(一)就表演者部分:
  1.民事部份须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1)对于死者:依民法第184条、第192条及第194条规定,对于死者殡葬费、生前支出之医药费、对第三人扶养费用及其父母配偶之精神上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2)对于伤者:依民法第184条、第193条、第195条规定,对于伤者之医疗费用、劳动力减损及精神上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2.刑事部份:表演者负有刑法第173条失火罪、第284条过失伤害罪及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等罪责。

       
(二)就夜店负责人部份:
 

1.对于民事上责任,依民法第184条及第188条与表演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2.对于刑事上责任,可能因其选任监督有过失,亦同样负有过失致死(伤)之罪责。

       
三、 受害人得否请求国家赔偿?
答:
(一)

公务员若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有故意或过失致侵害人民权利,如应做消防检查而未检查、检查时应发现有违规情事而未发现、检查时有发现违规情事而当做未发现等,受害者或其家属将可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之规定,向本案的行政主管机关台中市政府请求损害赔偿。

(二)

另公务员有可能会构成刑法第130条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罪,将受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责。

   
四、 小结:
  须特别注意的是,无论被害人或其家属欲采取何种途径向表演者、夜店负责人或台中市政府请求民事赔偿,因请求权基础都属侵权行为,依民法第197条之规定,其请求时效只有两年,故需把握时间提出请求,若时效罹于消灭,请求权人将陷于空有请求权却求偿无门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