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师-看新闻学法律

题目:

从新闻「大法官:扶养免税限龄违宪」事件谈法律

时事背景

        孝顺妇人郭燕娥于20032007年间独自扶养年迈中风的母亲、残障的大嫂及未成年的侄子、侄女,一肩挑起家中所有的经济负担,她在报税时将前述四位亲人列为扶养亲属,却遭北区国税局以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为由,认为大嫂年龄不符合规定,删除郭燕娥申报扶养大嫂的扣除额新台币642500元,郭燕娥遂于穷尽诉讼救济后声请释宪,大法官对此作出第694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该条文之年龄限制要件,确已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并宣告该法条最迟一年内失效,行政院院会因而通过《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修正草案》,未来将全面取消纳税人扶养亲属的年龄限制。

焦点提问

一、

人民如何声请大法官解释? 

答: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及第7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人民欲声请释宪,首先需已取得终局确定裁判(即已穷尽救济途径),继而视情况声请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若该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律或命令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则声请解释宪法。若该终局裁判适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见解,与其它审判机关的确定终局裁判之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的见解有异,则声请统一解释。需注意者,声请统一解释应于裁判确定后三个月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民众应拟具释宪声请书(内容应叙明:一、声请解释之目的;二、争议之经过及涉及之法律宪法条文;三、声请解释的理由及自身所采的立场与见解;四、相关文件的名称与件数)寄交司法院,司法院书记处收受后会对文书格式作初步审查,符合前述四要点者,立即分案送请承办大法官审查通过后才会被受理。若大法官审查结果为不受理,司法院会将不予受理的结果连同理由函知声请人。

二、

宣告违宪就能获得救济了吗?

答:

        依照释字第185号之解释解释文:「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适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见解,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大法官解释作出违宪宣告后,人民并不因此获得立即救济,仍必须将大法官解释作为判决确定后之新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依再审或非常上诉寻求救济。需注意者,再审之声请仍需符合再审期间之规定,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00条第2项规定,判决确定后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审。亦即,虽人民因大法官解释而得提起再审,倘若已逾法律规定之再审期间,仍无法经由再审获得救济。

三、

所得税法该条文将来修正后会有什么影响?

答: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其它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遭大法官宣告违宪失效后,依据行政院提出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修正草案》,未来将取消扶养亲属的年龄限制,只要符合民法规定的其它亲属或家属身分,若有就学、身心障碍或没有谋生能力等因素,即可成为纳税义务人的扶养对象。

      究竟放宽受扶养对象之标准后,对纳税人纳税金额有多大影响呢?若依近三年之受扶养亲属扣除额皆为新台币(下同)82,000元推算,修法后,扶养两名其它亲属之人,假设扶养人的缴税级距是5%(综合所得净额在50万以下),则可少缴8,200元(扣除额82,000 × 5/100 × 2 8,200)。假设扶养人的缴税级距是40%,则可少缴65,600元(扣除额82,000 × 40/100 × 2 6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