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师
题目: 从新闻“新竹少女霸凌案”,谈法律:
案例背景:新竹市爆发霸凌事件,昨(25)日网路流传一段名为《新竹市国高中生联手痛殴一名国中女生》的影片,让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并将打人的3名女高中生取名为“象腿帮”。而遭霸凌女学生还被逼迫签署和解书,如果追究就得付违约金10万(引用自2011年3月26日今日新闻网)。
一、 校园霸凌事件中,身为未成年人之施暴人是否也需要负担刑责?除了刑事责任外是否也因为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而需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施暴者的父母或监护人是否也需要负责?
答:
(一)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1.首先就未成年人霸凌的行为态样加以说明:
    (1)施以打人行为部份:依刑法第277条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78条规定,使人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加重其刑。
故视施暴人加害行为所造成伤害的严重性,可能构成普通伤害罪或重伤罪责。
    (2)施以辱骂行为部份:依刑法第309条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侮辱行为者,加重其刑。
故施暴人就其辱骂他人之行为,可能构成公然侮辱罪。
    (3)施以恐吓行为部份:依刑法第305条规定,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故施暴人就其恐吓他人之行为,可能构成恐吓危害安全罪。
 

2.施暴之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

 
  依刑法第18条第1、2项规定,未满十四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若行为人未满十四岁,为上开各犯罪行为,虽不加以处罚,但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若行为人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所为上开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得减轻其刑;若行为人十八岁以上,就所为上开各犯罪行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无得减轻刑罚。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
 

1.依民法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未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

 

2.另依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未成年人对其侵害他人的行为,是否要负起民事责任,需视施暴人行为时是否具有识别行为的能力,即对事物对错、当否等之判断能力,若有,与其法定代理人(按:通常为父母亲)共同负赔偿责任;若无,则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起赔偿责任。

       
   
二、 在网路上发言讨论霸凌事件,并公开批评施暴者、被害人或其他留言的行为,是否也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答:
1. 如果在网路上发言讨论霸凌事件,所为公开批评或留言的内容,已构成对他人的侮辱时,依刑法第309条规定,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以强暴犯侮辱行为者,加重其刑。故于网路上辱骂他人之行为,虽是藉由媒体进行,但仍可能需为此负起公然侮辱罪责。
2. 另依刑法第310条规定,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毁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以散布文字、图画为毁谤行为者,加重其刑。
依此规定,施暴人于网路上所为毁谤他人之行为,非但可能构成普通毁谤罪,甚至可能构成加重毁谤罪。
三、 在网路上发动“人肉搜索”后公开施暴者或被害人的身分资料、联络资讯等,是否会违反法律?
答: 依现行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所谓个人资料,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而修正后之新条文,已将医疗、基因、犯罪前科、性生活、联络方式等纳入应保护的个人资料范围,且对于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种个人资料,明定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因此,任意于网路上公开他人的身分资料、联络资讯等,均有可能触法,须负起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法律责任。
四、 小结:
  校园霸凌问题,已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习与身心健康,确实需要获得广泛重视并寻求解决之道,但若以错误的行径,甚至触法的行为进行反霸凌,恐怕只是雪上加霜,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