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师

题目: 从新闻「让阿扁保外就医?人权?法律?政治?」事件谈法律

时事背景

        前总统陈水扁入狱服刑后健康状况不佳,近来绿营人士屡针对陈水扁保外就医一事发表言论,台北市长郝龙斌响应时认为让陈水扁保外医治,可以停止政党内斗促成蓝绿和解,让蓝绿全力拼经济,不料此话一出引爆各阵营两极反应。总统马英九对此表示,保外医治形同医疗假释(medical parole),倘若恣意放任受刑人保外就医,则形同纵放受刑人,与保外医治乃基于人道考虑之精神不符。

焦点提问

一、 目前受刑人能得到的医疗方式有哪几种? 

答:

      目前对于在监受刑人的医疗可分为在监治疗、戒护外医、移送病监和保外医治。依《监狱行刑法》第57条规定,罹疾病之受刑人请求自费延医诊治时,监狱长官应予许可,此为戒护外医之规定,亦即受刑人在监狱管理员与警察戒护下,到监狱外的医院就医,就医后必须立刻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依《监狱行刑法》第58
条规定,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亦即,上受刑人原则上需在监接受治疗,仅于无法给予适当治疗时方准予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其中「保外医治」则是受刑人报请法务部许可后,在不受戒护下自由就医或在家中休养。

二、

保外就医是否等于medical parole(医疗假释),两者差异何在?

答:

      我国法律并无医疗假释之规定,保外医治与假释两者系不同制度,立法精神亦有别。保外医治主要是基于人权之精神,让受刑人享有治疗病痛的权益,惟其医疗完毕后,仍需返回监狱服完剩余之徒刑。假释则是受刑人有悛悔实据且服刑达《刑法》第77条规定之年限后,由监狱报请法务部,由法务部许可受刑人假释出狱,提供其提前出狱改过自新之机会。受刑人若于假释期间再度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假释将会被撤销并继续执行其剩余刑期(其假释在外的日数不算入刑期内)。

三、

保外医治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

       依照《监狱行刑法》第58条规定,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此外,保外期间每次以1个月为限,期满前未痊愈者,应检附诊断证明书申请展延,原则上每次以1个月为限。
依照《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则》,受刑人保外医治期间应遵守之事项如下:
(一)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违法犯纪。

(二) 保外医治期间届满或于病情稳定,经通知返监执行时,应依限至指定之机关报到以返监执行。
(三) 不得擅离或更换指定之医院(病情需要时,应检附证明文件向原执行监狱申请同意更换医院)。
(四) 不得对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或恐吓之行为。
(五) 于监狱访察人员访视时,就身体健康、就医情况、居住地址及工作环境等提出报告,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
(六) 除维持日常生活及职业所必需外,未经监狱许可,不得从事与治疗显然无关之活动。
(七) 其它经监狱认为应遵守之事项。受刑人若违反上述事项,监狱得报请法务部废止其保外医治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