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部分,须就侵害对方隐私权及名誉权负非财产上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一般来说,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拍下这些亲密照片,都不会希望他人阅览、知悉,若网友或拍照的一方将这些照片散布出去,对不愿公开的人来说,都是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应就对方精神上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