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不外乎人情,为了避免任意为不相干的人投保高额的人寿保险(即一般所称的死亡保险契约),而使得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提高,产生所谓的「道德危险」,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就规定了「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因此,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必须要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会有效。
再者,并非有了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就当然可以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还必须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而哪些人对于他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呢?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要保人对于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属。二、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三、债务人。四、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因此,要能合法的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除了要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还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
如果被保险人年纪太小,为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第107
条第1项明定,以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时,其死亡给付部分须至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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