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师 -看新闻学法律

题目:

从新闻「公公投保后媳坠楼亡 被疑诈保」事件谈法律

时事背景
      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在8月中从自家4楼顶坠楼,送医抢救4天后不治,而她的公公向警方供称,媳妇是在收衣物时不慎坠楼,还称一年前曾为媳妇投保200万元意外险,警方原本以为是单纯意外,没想到向保险公司调阅资料才发现公公是在事发七天前才投保,认为案情不单纯。
焦点提问

一、

谁能为谁投保人寿保险?

答:

        法律本不外乎人情,为了避免任意为不相干的人投保高额的人寿保险(即一般所称的死亡保险契约),而使得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机率提高,产生所谓的「道德危险」,保险法第105条第1项就规定了「由第三人订立之死亡保险契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约定保险金额,其契约无效。」因此,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必须要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才会有效。

       再者,并非有了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就当然可以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还必须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而哪些人对于他人的生命有保险利益呢?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要保人对于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体,有保险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属。二、生活费或教育费所仰给之人。三、债务人。四、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利益之人。」因此,要能合法的为他人投保人寿保险,除了要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还要有保险利益才可以。

  如果被保险人年纪太小,为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保险法第107 条第1项明定,以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时,其死亡给付部分须至被保险人满十五岁之日起才发生效力。

  

二、

如果受益人故意杀死被保险人而领取保险金,会发生甚么后果?

答:

      所谓的「受益人」,是指当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领取保险金之人。如受益人欲领得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依保险法第121 条第1项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或虽未致死者,丧失其受益权。」即不论被保险人有无因受益人图财害命的行为而生死亡的结果,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受益权均被剥夺而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