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陆商运用台湾仲裁机制解决争端之优势    / 刘阳明律师

前言

台湾政府针对陆资来台投资,拟定“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先紧后松、循序渐进、先有成果、再行扩大”及“优势互补;完整配套”之政策原则,依据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分别就陆资来台投资所涉投资及设立许可、开放项目清单、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包括大陆专业人士任职于在台陆资企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及陆资企业聘任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活动)、陆资来台投资所涉金融事务、陆资企业及大陆人民在台课税,及与购置房地产有关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及不动产贷款事项,制定相关规范及配套措施,期就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政策能在隐固基础上,产生预期效益。

自2009年6月30日起开放陆资赴台投资迄今已满二年,依据台湾经济部投审会2011年7月20日所公布之“陆资来台投资事业名录”可知,自2009年6月30日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以来,累计核准陆资来台投资件数为156件,核准投(增)资金额计1亿5,349万9千美元。随着两岸经贸日益紧密,各式纷争也势必增加,因此,在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及争端解决尚未签订前,除建构安全、简便、稳定的投资环境外,纷争解决机制之建立亦不容忽视,如此,方能落实投资权益之保障,益加活化吸引外商投资。本文拟就陆资赴台投资采取仲裁解决纷争优势加以介绍,期能达到公平、专业、经济、高效解决争端之目的。

运用台湾仲裁机制解决争端之优势

   随着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两岸间的经贸合作与人才交流,势必朝纵深化方向发展,涉及两岸民商事争议,亦将由婚姻家庭、继承、买卖货款、承包经营、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等争议,转扩大至贸易、投资、金融、融资租赁、担保、企业股权、合伙经营、房地产、智慧财产权、产品质量及侵权纠纷等领域。面对即将接踵而来的两岸民商事争议,如何克服政治上的隔阂及各自独立的司法体制,在两岸尚未建立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制或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机构前,若采取于台湾地区提付仲裁处理,不失为圆满高效解决两岸经贸争议较佳的途径。

  兹就两岸民商事争议案件于台湾地区进行仲裁的优点,简要说明如下:

(一)

台湾仲裁法立法先进,符合国际仲裁发展趋势:

  台湾于1961年即制定商务仲裁条例,分别于1982年及1986年间进行二度修正,于1998年间,考虑社会与经贸环境已有重大改变,为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及台湾未来社经发展之需要,除将“商务仲裁条例”变更名称为“仲裁法”外,并以“国际化与自由化”为主要指导原则,进行相关条文之修正,不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等国仲裁制度,且吸收“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之立法经验,符合仲裁制度最新发展趋势。

  相较于大陆仲裁法之规定,台湾不采“国内仲裁”及“涉外仲裁”二元立法体例,且台湾仲裁机构,由各级职业团体、社会团体设立或联合设立,负责仲裁人登记、注销登记及办理仲裁事件,其组织设立虽须经主管机关许可,但于仲裁事件之处理,具有完全之独立性,不受政府机关之干预,以确保仲裁之公正性。

(二)

就地解决陆资来台投资争议,最具高效之经济利益:

  开放陆资来台投资后,无论是投资、生产、交易、税赋、人员聘雇、房产购置,甚至消费等所涉权利义务法律关系都将“在地化”。一旦发生争议而无法达成协议时,一般所采取的救济途迳,不是诉讼就是仲裁。而仲裁相较于诉讼,更能尊重当事人之意思,其程序事项弹性灵活,对于是否提付仲裁、仲裁机构及仲裁人之选择、仲裁程序之约定等,体现当事人之自主意愿,且仲裁审理过程保密,不对外公开,避免营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对于复杂或技术性高的争议案件,可择专精该领域之仲裁人组成仲裁庭,益显专业性,且仲裁一审终结,节省大量时间及费用,实具经济效益。台湾地区既是纠纷实际发生地,在事实的调查取证上,自较其他第三地来得经济及便利性。再者,按台湾仲裁法第31条规定,仲裁庭经当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适用衡平原则为判断,更能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

(三)

免大陆地区的裁判或仲裁于台湾法院不被认可及执行的风险:

  纷争解决的终端关键在于能否获得法院执行,以满足债权。按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固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认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然因台湾最高法院于2008年先后作出台上字第2376号及2258号判决,认定大陆法院判决仅具执行力,而无与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相同之既判力后,造成大陆地区作为之民事裁判或仲裁判断能否顺利获得台湾法院认定及执行之疑义。
  因此,对于陆商来台投资所衍生之争议,若能直接在台湾地区提起诉讼或仲裁,自可解决大陆判决或仲裁于台湾法院认可及执行的风险。 

参、

结语

  建制良好、稳定的投资法律环境,是落实投资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两岸尚未签署投资保障协议前,陆商在台投资发生纷争时,建议以台湾仲裁为最佳争议解决方式,无论就取证、法律适用及执行,均优于在大陆仲裁或诉讼,亦优于在台诉讼,具公平、专业、经济高效的优点。两岸间之经济交流既已从单向转为双向关系,有关争端解决之协议,亟待政府早日完成协商,建立一个有效、公正的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制,以俾未来两岸经贸关系能更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