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陆商运用台湾仲裁机制解决争端之优势 / 刘阳明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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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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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政府针对陆资来台投资,拟定“以台湾为主,对人民有利”、“先紧后松、循序渐进、先有成果、再行扩大”及“优势互补;完整配套”之政策原则,依据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分别就陆资来台投资所涉投资及设立许可、开放项目清单、大陆专业人士来台(包括大陆专业人士任职于在台陆资企业及来台从事相关活动,及陆资企业聘任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相关活动)、陆资来台投资所涉金融事务、陆资企业及大陆人民在台课税,及与购置房地产有关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及不动产贷款事项,制定相关规范及配套措施,期就开放陆资来台投资政策能在隐固基础上,产生预期效益。 自2009年6月30日起开放陆资赴台投资迄今已满二年,依据台湾经济部投审会2011年7月20日所公布之“陆资来台投资事业名录”可知,自2009年6月30日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以来,累计核准陆资来台投资件数为156件,核准投(增)资金额计1亿5,349万9千美元。随着两岸经贸日益紧密,各式纷争也势必增加,因此,在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及争端解决尚未签订前,除建构安全、简便、稳定的投资环境外,纷争解决机制之建立亦不容忽视,如此,方能落实投资权益之保障,益加活化吸引外商投资。本文拟就陆资赴台投资采取仲裁解决纷争优势加以介绍,期能达到公平、专业、经济、高效解决争端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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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
运用台湾仲裁机制解决争端之优势
随着开放陆资来台投资,两岸间的经贸合作与人才交流,势必朝纵深化方向发展,涉及两岸民商事争议,亦将由婚姻家庭、继承、买卖货款、承包经营、加工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等争议,转扩大至贸易、投资、金融、融资租赁、担保、企业股权、合伙经营、房地产、智慧财产权、产品质量及侵权纠纷等领域。面对即将接踵而来的两岸民商事争议,如何克服政治上的隔阂及各自独立的司法体制,在两岸尚未建立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制或区际联合商事仲裁机构前,若采取于台湾地区提付仲裁处理,不失为圆满高效解决两岸经贸争议较佳的途径。 兹就两岸民商事争议案件于台湾地区进行仲裁的优点,简要说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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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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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良好、稳定的投资法律环境,是落实投资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两岸尚未签署投资保障协议前,陆商在台投资发生纷争时,建议以台湾仲裁为最佳争议解决方式,无论就取证、法律适用及执行,均优于在大陆仲裁或诉讼,亦优于在台诉讼,具公平、专业、经济高效的优点。两岸间之经济交流既已从单向转为双向关系,有关争端解决之协议,亟待政府早日完成协商,建立一个有效、公正的商务仲裁联合调解机制,以俾未来两岸经贸关系能更稳健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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