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前进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应行注意事项
/ 陈璧秋律师 |
前言
为鼓励台湾人民赴大陆投资创业,深化两岸经贸合作,大陆国务院于2011年4月16日以第596号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明定台湾地区人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自2012年1月1日起,首批开放台湾人民可在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等九个省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开放经营餐饮及零售业。
以往,许多台湾人民因受限在大陆设立外资公司至少需具有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额,故在有限资金下,多冒险借用当地人头开设个体户。后虽因海峡西岸经济区政策的推动,及鼓励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从事农业合作项目,允许在少数地区如厦门、昆山等地设立个体户。如今,不仅扩大得设立个体户的范围,也放宽设立个体户资格及从业人员人数限制等,大幅降低台湾人民赴大陆经商的门坎。此政策之开放,对于有意前往大陆创业,尤其是小资的年轻族群而言,实不失为登陆创业一圆老板梦的机会。 |
《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有关法令简析 |
随着《个体工商户条例》施行,及大陆国台办宣布惠台利多,大陆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3月26日出台《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台湾人民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登记事项、登记表格、登记时限、日常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以下兹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有关法令主要规定说明如下,以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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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個體戶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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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只要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可知,上开条例对于申请设立个体户的资格并不设限,台湾人民除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须具台湾农民身份外,其余并无资格上之限制,只需要具有经营能力便得申请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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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登记管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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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人民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登记机关,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即可直接办理登记。 |
三、 |
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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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1.经营者姓名和住所(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需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2.组成形式;3.经营范围;4.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是否使用名称,如决定使用名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经营者可以自己姓名作为个体户字号,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须加以留意。 |
四、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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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虽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由过去采正面表列方式改采负面表列,即只要法令未禁止项目均得经营。但对于台商而言,目前开放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零售业和餐饮业,且不包括特许经营。 |
五、 |
经营形式及人员聘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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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台湾人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但可根据经营需要聘雇从业人员,其得聘雇人数,自2012年4月1日起,可由原规定8人增至10人。另经营场所的面积,以不超过500平方米为限。 |
六、 |
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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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如发生变化时,亦应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
七、 |
年度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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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依法必须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所谓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验照,登记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则吊销营业执照。 |
八、 |
变更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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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经营良好,欲扩大规模,得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且得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换注册登记,使原建立之商誉得以延续,享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 |
设立个体工商户之法律风险 |
台湾人民现至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新条例及相关规定,虽只要提交登记申请、身分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便可完成注册登记,不需经由大陆外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无资本要求,亦无需办理验资,相较于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大大降低成本及简化注册手续。且个体户业主是依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免缴企业所得税,享有税负上的优惠。但仍需留意实行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名义登记注册,非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之组织形式经营,因此,个体户业主对于经营所生之债务必须负无限责任,即一旦发生任何债务,不论积欠货款、工资或税款,均须以个人全部财产来加以抵偿,无法主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另,大陆虽开放台湾人民设立个体工商户,且可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但并未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因此,于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除应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外,依法亦负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鉴于两岸劳动法令差异甚巨,且商业文化及投资环境均不相同,建议于前住大陆开设个体工商户前,务必了解当地有关规定,才能降低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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