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从大陆角度看两岸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 张珊珊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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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两岸关系持续改善,民间交流大幅增加,两岸社会文化与家庭观的巨大差距在逐步磨合,两岸婚姻的外在阻碍也慢慢减少,两岸婚姻关系遂即大量产生。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两地的法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依《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鉴于两岸法律的差异,本文特就大陆夫妻财产关系加以介绍,以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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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夫妻财产关系的定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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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认定: | ||
能够约束在大陆的台湾居民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
9 8 年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
8 8 年颁布)。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确认,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登记时开始至离婚登记完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确认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二是确认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婚前、婚后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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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及有关法律规定,依据的原则是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并且照顾弱势方、无过错方利益,坚持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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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大陆的特有夫妻财产制度: | ||
依《婚姻法》第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且,上述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由于大陆与台湾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两岸通婚的夫妻,若同时在大陆及台湾均有财产,将依财产所在地分别适用当地法律,须特别留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