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看新聞學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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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從新聞「已婚男教官被控性侵高三女學生案」事件,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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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據報載,「桃園縣驚爆某高中已婚男教官被控性侵高三女學生案,警方前晚接獲家長報案,初步調查,涉案的30多歲中校教官,常利用職務,脅迫女學生上汽車旅館,性侵她約20次,女學生被迫就範,警方正與憲兵隊合力調查犯行。教育部軍訓處長周以順說,這名教官已被調離學校,下週一學校將召開性平會,教育部中辦也將召開人評會調查,若查證屬實,將移送軍法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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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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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件有無強制性交罪成立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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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一般稱為「準強制性交罪」,因為年紀幼小的孩子不理解性行為的意義,因此若與未滿十四、十六歲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即便得到對方的同意,依然成立準強制性交罪。 本案中是高三女生,一般而言,年齡應已超過十四歲,因此應無準強制性交罪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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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案可能成立之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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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刑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教官利用自己身為教育指導者的立場,若使女學生懾於利害關係而與教官發生性行為的話,教官即有可能成立本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 當然,教官身為有婦之夫,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教官已成立通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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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事賠償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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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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