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看新聞學法律

題目:

從新聞「已婚男教官被控性侵高三女學生案」事件,談法律

案例背景

  據報載,「桃園縣驚爆某高中已婚男教官被控性侵高三女學生案,警方前晚接獲家長報案,初步調查,涉案的30多歲中校教官,常利用職務,脅迫女學生上汽車旅館,性侵她約20次,女學生被迫就範,警方正與憲兵隊合力調查犯行。教育部軍訓處長周以順說,這名教官已被調離學校,下週一學校將召開性平會,教育部中辦也將召開人評會調查,若查證屬實,將移送軍法懲處。
  警方調查,這名教官和女學生一度傳出師生戀情,時間不到一年,但女學生只想談純純的戀愛,不想發生性關係,教官卻以「不發生關係就分手」、「戀情也會告吹」作為脅迫,女學生也未向父母、校方求助。
  警方調查,女學生確實有點喜歡教官,但教官有家室,女學生希望等教官離婚後再談感情,教官又遲遲不肯離婚,對他是又愛又恨,想分手又不敢分手。家長最近發現女學生心事重重,下課後沒有準時回家,回到家也悶不吭聲,連日追問下,女學生前晚終於說出被教官性侵情事,並報警。」

焦點提問

一、

本件有無強制性交罪成立之可能:

答: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一般稱為「準強制性交罪」,因為年紀幼小的孩子不理解性行為的意義,因此若與未滿十四、十六歲的青少年發生性行為,即便得到對方的同意,依然成立準強制性交罪。
  本案中是高三女生,一般而言,年齡應已超過十四歲,因此應無準強制性交罪的問題。

二、

本案可能成立之罪名?

答:

  刑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教官利用自己身為教育指導者的立場,若使女學生懾於利害關係而與教官發生性行為的話,教官即有可能成立本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罪。
  當然,教官身為有婦之夫,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教官已成立通姦罪。

三、

民事賠償部分:

答: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若教官確實是利用權勢使女學生與其為性交行為,係屬不法侵害女學生的貞操權,女學生自可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通稱的精神慰撫金。若提出請求時女學生尚未滿二十歲的話,自可由女學生的父母代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