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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新聞「纏訟21 蘇建和案無罪定讞」事件法律

案例背景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之強盜案件,歷經纏訟二十多年後,因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施行,此案終於在民國101831劃上句點。檢方認定王文孝、王文忠與前述三人於民國80年間因欠債及缺錢花用,共同謀議由王文忠把風,其餘四人侵入鄰居吳銘漢家中行竊,後來因行竊未果便轉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除王文孝已遭軍法審判執行死刑外,蘇建和等三人因本案遭羈押十多年,最終因民國99年通過之刑事妥速審判法之規定,今年八月之無罪判決為本案劃下句點。

焦點提問

一、

為什麼蘇建和等三人可以被羈押二十多年呢?

答: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個月,審判中不得逾三個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法院得於期間未滿前依法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的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個月且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反面解釋可知,若最重本刑非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則無上述羈押次數限制之適用,也就是可以無限次數地延長羈押。
  本案涉及強盜且強制性交、殺人,依照刑法之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亦即非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故不受羈押延長次數之限制,是以判決雖然遲遲未能定讞,但本案蘇建和等三人已遭羈押十多年,學界與實務對於此種無邊無際的羈押規定多有批判,此亦催生了「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誕生。

二、

為什麼刑事妥速審判法讓本案件的蘇建和等三人得以無罪定讞?

答:

   刑事妥速審判法係針對我國刑事訴訟經常纏訟多年所設。由於刑事判決關係到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之剝奪,若歷經十幾二十多年的法院審理後仍無結果,會讓人民對司法產生高度不信任感,故我國在民國99年迅速立法施行了「刑事妥速審判法」,以糾正過去刑事案件長年未能確定之弊病。
  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之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蘇建和等人之強盜殺人案,除繫屬已逾六年外,被告在再審後三度獲判無罪,故檢方不得再上訴,本案就此無罪確定。

三、

蘇建和等三人被羈押二十多年最後卻無罪定讞,可請求何等賠償呢?

答:

  「冤獄賠償法」於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全文並更改名稱為「刑事補償法」,本案蘇建和等三人因訴訟過程中遭羈押約莫十一年(80年8月15日被捕,到92年1月13日釋放,共被押十一年半)。依照刑事補償法第6條之規定,蘇建和等人所受羈押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之補償金,依其羈押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若以每日五千折算,每人約可取得新台幣兩千一百萬元)。惟蘇建和等人曾向檢警自白,若遭認定為「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依照同法第7條規定,羈押日數將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滿之金額折算。
  附帶一提,國內刑事補償金額最高之事例,係十五年前江國慶因遭刑求逼供而導致冤枉被槍決一案,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於軍事法院重審後提出刑事補償請求,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決補償新台幣一億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創下我國刑事補償金額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