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看新聞學法律

題目:

從新聞「嗆辱蔣為文 黃春明有罪免刑定讞」事件,談法律

案例背景

  2011年5月24日作家黃春明於台南臺灣文學館演講時,遭成大教授蔣為文以海報表達抗議,進而雙方爆發口角,當時黃春明激憤之下曾脫口說出「操他媽的X」、「成大的教授啊,這個會叫的野獸啊,操你媽的X」等語,事後遭蔣為文控告黃春明涉犯公然侮辱。一審判決黃春明賠償新台幣1萬元,經檢察官上訴後,二審改判有罪免刑,全案確定。

焦點提問

一、

黃春明罵髒話為什麼被訴以公然侮辱罪而不是誹謗罪呢?

答: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之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若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同條另有加重規定。「公然」係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的狀況,亦即需有第三者得以見聞方能成立本罪。「侮辱」則是指以言語或舉動侵慢他人,此與「毀謗」的區別在於有無關係到具體事實之真偽。單純之言語謾罵(例如三字經),屬於侮辱;倘若陳述內容不實之具體事實以污衊他人,則屬於毀謗。本案黃春明因遭蔣為文挑釁而口出惡言,言語內容屬於單純之謾罵,故其行為僅涉及公然侮辱罪而無關誹謗罪。

二、

刑法公然侮辱罪的罰金規定是300元,為何一審判罰新台幣一萬呢?

答:

  依照刑法第309條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處用語「三百元」並非指現今所使用之新台幣,而是民國24年當時之銀元。民國94年刑法修正時,分則當中許多之罰金規定未能一併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故參考「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銀元三倍折算為新台幣)、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罰金得提高二倍至十倍),於刑法施行法增修第1條之1規定:「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以本案之罰金上限應為新台幣9000元(300 × 30=9000),一審判決一萬元罰金,確有違誤。

三、

法院為什麼可以判處有罪免刑呢?

答:

  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科刑本應審酌一切情狀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同法第59條亦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顧及可能存在減輕其刑仍嫌處罰過重的情況,復於刑法第61規定,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設有但書)、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等,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法院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法院除可依照刑法規定判處有罪免刑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法院依刑法第61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之前,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之同意,命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或立悔過書,或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並將之附記於判決書內。若被告不支付前述慰撫金,被害人可以刑事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