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看新聞學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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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
從新聞「買票逃了十二年 追訴期滿」事件,談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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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民國89年總統大選時,投票日前兩天,彰化縣國民黨樁腳公然買票遭檢方人贓俱獲,經查,彰化縣前副縣長張朝權涉嫌為國民黨連蕭配買票,案發後隨即出境飛往美、加,從此滯留海外迄今,該案追溯期十二年六個月,於今年九月廿八日凌晨零時屆滿。對於追訴期滿重獲自由身,張朝權透過網路向新聞記者表示,他可能明年六月後會返回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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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提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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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針對選舉而為買票、接受賣票行為,是否觸法?如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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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對於選舉買票之行為,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買票行為,應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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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案追訴期之規定為何?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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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依上述可知,針對張朝權買票行為之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當年《刑法》第80條之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其追訴時效為十年。由於張朝權逃匿而遭到通緝,依《刑法》第83條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惟該停止之期間若達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四分之一,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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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般所稱「保留法律追訴權」的說法,有何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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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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