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
題目: 從新聞「新竹少女霸凌案」,談法律:
案例背景:新竹市爆發霸凌事件,昨(25)日網路流傳一段名為《新竹市國高中生聯手痛毆一名國中女生》的影片,讓網友展開人肉搜索,並將打人的3名女高中生取名為「象腿幫」。而遭霸凌女學生還被逼迫簽署和解書,如果追究就得付違約金10萬(引用自2011年3月26日今日新聞網)。
一、 校園霸凌事件中,身為未成年人之施暴人是否也需要負擔刑責?除了刑事責任外是否也因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而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施暴者的父母或監護人是否也需要負責?
答:
(一)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1.首先就未成年人霸凌的行為態樣加以說明:
    (1)施以打人行為部份: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依刑法第278條規定,使人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加重其刑。
故視施暴人加害行為所造成傷害的嚴重性,可能構成普通傷害罪或重傷罪責。
    (2)施以辱罵行為部份: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侮辱行為者,加重其刑。
故施暴人就其辱罵他人之行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3)施以恐嚇行為部份: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故施暴人就其恐嚇他人之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2.施暴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

 
  依刑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未滿十四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若行為人未滿十四歲,為上開各犯罪行為,雖不加以處罰,但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若行為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所為上開各行為,構成犯罪,只是得減輕其刑;若行為人十八歲以上,就所為上開各犯罪行為,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無得減輕刑罰。
       
(二)關於未成年人的民事責任:
 

1.依民法規定,滿二十歳為成年;未滿七歳以上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歳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2.另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未成年人對其侵害他人的行為,是否要負起民事責任,需視施暴人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行為的能力,即對事物對錯、當否等之判斷能力,若有,與其法定代理人(按:通常為父母親)共同負賠償責任;若無,則由其法定代理人負起賠償責任。

       
   
二、 在網路上發言討論霸凌事件,並公開批評施暴者、被害人或其他留言的行為,是否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答:
1. 如果在網路上發言討論霸凌事件,所為公開批評或留言的內容,已構成對他人的侮辱時,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侮辱行為者,加重其刑。故於網路上辱罵他人之行為,雖是藉由媒體進行,但仍可能需為此負起公然侮辱罪責。
2. 另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散佈文字、圖畫為毀謗行為者,加重其刑。
依此規定,施暴人於網路上所為毀謗他人之行為,非但可能構成普通毀謗罪,甚至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
三、 在網路上發動「人肉搜索」後公開施暴者或被害人的身分資料、聯絡資訊等,是否會違反法律?
答: 依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所謂個人資料,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修正後之新條文,已將醫療、基因、犯罪前科、性生活、聯絡方式等納入應保護的個人資料範圍,且對於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人資料,明定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任意於網路上公開他人的身分資料、聯絡資訊等,均有可能觸法,須負起民事、刑事或行政上之法律責任。
四、 小結:
  校園霸凌問題,已嚴重影響孩子的學習與身心健康,確實需要獲得廣泛重視並尋求解決之道,但若以錯誤的行徑,甚至觸法的行為進行反霸凌,恐怕只是雪上加霜,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