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
題目: 從新聞「讓阿扁保外就醫?人權?法律?政治?」事件談法律
時事背景
       前總統陳水扁入獄服刑後健康狀況不佳,近來綠營人士屢針對陳水扁保外就醫一事發表言論,台北市長郝龍斌回應時認為讓陳水扁保外醫治,可以停止政黨內鬥促成藍綠和解,讓藍綠全力拼經濟,不料此話一出引爆各陣營兩極反應。總統馬英九對此表示,保外醫治形同醫療假釋(medical parole),倘若恣意放任受刑人保外就醫,則形同縱放受刑人,與保外醫治乃基於人道考量之精神不符。
焦點提問
一、 目前受刑人能得到的醫療方式有哪幾種? 

答:

       目前對於在監受刑人的醫療可分為在監治療、戒護外醫、移送病監和保外醫治。依《監獄行刑法》第57條規定,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予許可,此為戒護外醫之規定,亦即受刑人在監獄管理員與警察戒護下,到監獄外的醫院就醫,就醫後必須立刻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依《監獄行刑法》第
58
條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亦即,上受刑人原則上需在監接受治療,僅於無法給予適當治療時方准予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其中「保外醫治」則是受刑人報請法務部許可後,在不受戒護下自由就醫或在家中休養。

二、

保外就醫是否等於medical parole(醫療假釋),兩者差異何在?

答:

       我國法律並無醫療假釋之規定,保外醫治與假釋兩者係不同制度,立法精神亦有別。保外醫治主要是基於人權之精神,讓受刑人享有治療病痛的權益,惟其醫療完畢後,仍需返回監獄服完剩餘之徒刑。假釋則是受刑人有悛悔實據且服刑達《刑法》第77條規定之年限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由法務部許可受刑人假釋出獄,提供其提前出獄改過自新之機會。受刑人若於假釋期間再度故意犯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假釋將會被撤銷並繼續執行其剩餘刑期(其假釋在外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三、

保外醫治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答: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此外,保外期間每次以1個月為限,期滿前未痊癒者,應檢附診斷證明書申請展延,原則上每次以1個月為限。
依照《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之事項如下:
(一)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違法犯紀。

(二) 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監執行時,應依限至指定之機關報到以返監執行。
(三) 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之醫院(病情需要時,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同意更換醫院)。
(四) 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五) 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
(六) 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監獄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 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受刑人若違反上述事項,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其保外醫治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