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大法師-看新聞學法律

題目:

從新聞「公公投保後媳墜樓亡 被疑詐保」事件談法律

時事背景
       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在8月中從自家4樓頂墜樓,送醫搶救4天後不治,而她的公公向警方供稱,媳婦是在收衣物時不慎墜樓,還稱一年前曾為媳婦投保200萬元意外險,警方原本以為是單純意外,沒想到向保險公司調閱資料才發現公公是在事發七天前才投保,認為案情不單純。
焦點提問

一、

誰能為誰投保人壽保險? 

答:

       法律本不外乎人情,為了避免任意為不相干的人投保高額的人壽保險(即一般所稱的死亡保險契約),而使得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的機率提高,產生所謂的「道德危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就規定了「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因此,為他人投保人壽保險,必須要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會有效。

       再者,並非有了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就當然可以為他人投保人壽保險,還必須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而哪些人對於他人的生命有保險利益呢?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因此,要能合法的為他人投保人壽保險,除了要有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還要有保險利益才可以。

  如果被保險人年紀太小,為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保險法第107 條第1項明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時,其死亡給付部分須至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

  

二、

如果受益人故意殺死被保險人而領取保險金,會發生甚麼後果?

答:

       所謂的「受益人」,是指當人身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領取保險金之人。如受益人欲領得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121 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即不論被保險人有無因受益人圖財害命的行為而生死亡的結果,受益人對保險金的受益權均被剝奪而不能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