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台商於大陸地區經營加盟店應行注意事項       
 /   陳璧秋律師
前言:自兩岸簽署ECFA後,兩岸產業合作及經貿發展模式,較以往更為多元,尤在大陸地區所舉辦「台灣名品博覽會」,更是在當地造成轟動,愈來愈多的台商,擬將自家開發成熟的台灣精品,以特許經營或加盟方式,在大陸地區開創廣大市場。因此,本文就大陸對於商業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加以介紹,期提供計劃在大陸發展特許經營或加盟的台商參考。
一、 商業特許經營的定義及範圍:
 
鑑於海內外許多品牌,紛紛透過加盟或特許經營方式搶占大陸市場,為維護市場秩序,大陸於2007年5月1日施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將商業特許經營活動加以規範。
所謂「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因此,台商企業如為獲取報酬(如加盟權利金)將所持有的品牌、商標或經營模式以簽訂契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即屬「特許經營」。
另,依大陸《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須特別留意。
二、 從事特許經營的資格條件:
 
1. 特許人須符合「二店一年」要求:
  依據《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要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除此之外,並要求特許人必須擁有至少2家以上的直營店,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即「二店一年」的要求。
  「直營店」是指由特許人擁有並經營的店鋪。依《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基此,可擴大直營店的認定範圍,不僅包括特許人全資擁有,也包括控股擁有的情形,只要是與特許人具有直接或間接控股關係的企業,滿足「二店一年」的要求,即認特許人符合上述條件。
2. 特許人擁有授權商標、專利或專有技術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特許人既是將所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授權他人使用,以收取特許經營費用,因此,對於擬授權的經營資源須具有所有權或使用權,如是經他人授權使用者,必須具備得轉授權他人使用的權限,並檢具經公(認)證的授權使用之證明書面,且許可使用期限應當在權利有效期之內。
三、 辦理特許經營備案手續: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契約之日起15日內,檢具如下文件,向大陸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1) 營業執照影本或者企業登記(註冊)證書影本;
(2) 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3) 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4) 市場計畫書;
(5) 表明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之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6) 大陸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人如未依規定辦理,大陸商務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備案外,並處以人民幣(下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者,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四、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
  為讓有意加盟或取得其他特許經營的投資人對於特許人及其特許經營活動有所了解,大陸商務部特制定《管理辦法》要求特許人必須對所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及經營資源、產品與提供服務內容、特許經營費用、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現在及預計授權特許經營數量、分布地域、授權範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最近5年內有無與特許經營相關之重大訴訟和仲裁情形,及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等信息,在雙方訂立特許經營合約之日前至少30日,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並提供特許經營合約文本予被特許人審閱。
  特許人對於所提供的資訊應確保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資訊,否則被特許人可主張解除特許經營合約。由於特許人所需提供之諸多商情資訊,已屬一般商業機密範圍,為保護特許人之權益,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定,並就所收受書面文件出具回執。
結論  
  兩岸法令對於加盟或特許經營有著不同的規範,相較台灣而言,大陸於特許人有著更嚴格的要求。對於有心前進大陸發展加盟或特許經營的台商,別忘檢視大陸相關規定,以免影響事業佈局及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