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陸商運用台灣仲裁機制解決爭端之優勢 / 劉陽明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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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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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政府針對陸資來台投資,擬定「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先緊後鬆、循序漸進、先有成果、再行擴大」及「優勢互補;完整配套」之政策原則,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分別就陸資來台投資所涉投資及設立許可、開放項目清單、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包括大陸專業人士任職於在台陸資企業及來台從事相關活動,及陸資企業聘任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相關活動)、陸資來台投資所涉金融事務、陸資企業及大陸人民在台課稅,及與購置房地產有關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及不動產貸款事項,制定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期就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政策能在隱固基礎上,產生預期效益。 自2009年6月30日起開放陸資赴台投資迄今已滿二年,依據台灣經濟部投審會2011年7月20日所公佈之「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名錄」可知,自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以來,累計核准陸資來台投資件數為156件,核准投(增)資金額計1億5,349萬9千美元。隨著兩岸經貿日益緊密,各式紛爭也勢必增加,因此,在兩岸投資保障協議及爭端解決尚未簽訂前,除建構安全、簡便、穩定的投資環境外,紛爭解決機制之建立亦不容忽視,如此,方能落實投資權益之保障,益加活化吸引外商投資。本文擬就陸資赴台投資採取仲裁解決紛爭優勢加以介紹,期能達到公平、專業、經濟、高效解決爭端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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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運用台灣仲裁機制解決爭端之優勢
隨著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兩岸間的經貿合作與人才交流,勢必朝縱深化方向發展,涉及兩岸民商事爭議,亦將由婚姻家庭、繼承、買賣貨款、承包經營、加工承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等爭議,轉擴大至貿易、投資、金融、融資租賃、擔保、企業股權、合伙經營、房地產、智慧財產權、產品質量及侵權糾紛等領域。面對即將接踵而來的兩岸民商事爭議,如何克服政治上的隔閡及各自獨立的司法體制,在兩岸尚未建立商務仲裁聯合調解機制或區際聯合商事仲裁機構前,若採取於台灣地區提付仲裁處理,不失為圓滿高效解決兩岸經貿爭議較佳的途徑。 茲就兩岸民商事爭議案件於台灣地區進行仲裁的優點,簡要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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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結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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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良好、穩定的投資法律環境,是落實投資最重要的保障。因此,在兩岸尚未簽署投資保障協議前,陸商在台投資發生紛爭時,建議以台灣仲裁為最佳爭議解決方式,無論就取證、法律適用及執行,均優於在大陸仲裁或訴訟,亦優於在台訴訟,具公平、專業、經濟高效的優點。兩岸間之經濟交流既已從單向轉為雙向關係,有關爭端解決之協議,亟待政府早日完成協商,建立一個有效、公正的商務仲裁聯合調解機制,以俾未來兩岸經貿關係能更穩健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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