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前進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應行注意事項
                   /   陳璧秋律師
前言
       為鼓勵台灣人民赴大陸投資創業,深化兩岸經貿合作,大陸國務院於2011416日以第596號令公布《個體工商戶條例》,明定台灣地區人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自201211日起,首批開放台灣人民可在北京、上海、廣東、福建、江蘇、浙江、湖北、四川、重慶等九個省市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開放經營餐飲及零售業。 
       以往,許多台灣人民因受限在大陸設立外資公司至少需具有人民幣100萬元的註冊資本額,故在有限資金下,多冒險借用當地人頭開設個體戶。後雖因海峽西岸經濟區政策的推動,及鼓勵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臺灣農民創業園從事農業合作專案,允許在少數地區如廈門、昆山等地設立個體戶。如今,不僅擴大得設立個體戶的範圍,也放寬設立個體戶資格及從業人員人數限制等,大幅降低台灣人民赴大陸經商的門檻。此政策之開放,對於有意前往大陸創業,尤其是小資的年輕族群而言,實不失為登陸創業一圓老闆夢的機會。
《個體工商戶條例》及有關法令簡析
隨著《個體工商戶條例》施行,及大陸國台辦宣布惠台利多,大陸國家工商總局於2012326日出臺《關於臺灣居民在大陸部分省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對於臺灣人民申領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登記機關、登記事項、登記表格、登記時限、日常監管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以下茲就《個體工商戶條例》及有關法令主要規定說明如下,以供參考:
一、 個體戶申請資格:
 
       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只要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即可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可知,上開條例對於申請設立個體戶的資格並不設限,台灣人民除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須具台灣農民身份外,其餘並無資格上之限制,只需要具有經營能力便得申請設立。
二、 登記管理機關:
         自201211日起,台灣人民可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湖北、廣東、重慶、四川等九省市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登記機關,無需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即可直接辦理登記。
三、 登記事項
         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1.經營者姓名和住所(除了核定經營者姓名外,需在經營者姓名後面加注“台灣居民”字樣);2.組成形式;3.經營範圍;4.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是否使用名稱,如決定使用名稱,必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登記後才能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可以自己姓名作為個體戶字號,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須加以留意。
四、 經營範圍
         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雖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由過去採正面表列方式改採負面表列,即只要法令未禁止項目均得經營。但對於台商而言,目前開放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為零售業和餐飲業,且不包括特許經營。
五、 經營形式及人員聘雇:
         開放台灣人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但可根據經營需要聘雇從業人員,其得聘雇人數,自201241日起,可由原規定8人增至10人。另經營場所的面積,以不超過500平方米為限。
六、 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如發生變化時,亦應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可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七、 年度驗照:
         個體工商戶於每年11日至531日期間,依法必須到核發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託的工商所驗照。所謂驗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年在規定時間內,依法對上一年度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及經營情況進行檢查的一項監督管理制度。個體工商戶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則吊銷營業執照。
八、 變更組織:
         個體工商戶如經營良好,欲擴大規模,得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且得繼續使用原名稱字號轉換註冊登記,使原建立之商譽得以延續,享有市場主體組織形式轉變方面的便利。
設立個體工商戶之法律風險
      台灣人民現至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依新條例及相關規定,雖只要提交登記申請、身分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便可完成註冊登記,不需經由大陸外資主管部門審批,且無資本要求,亦無需辦理驗資,相較於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大大降低成本及簡化註冊手續。且個體戶業主是依生產經營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免繳企業所得稅,享有稅負上的優惠。但仍需留意採行個體工商戶形式經營,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由於個體工商戶是以個人名義登記註冊,非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之組織形式經營,因此,個體戶業主對於經營所生之債務必須負無限責任,即一旦發生任何債務,不論積欠貨款、工資或稅款,均須以個人全部財產來加以抵償,無法主張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另,大陸雖開放台灣人民設立個體工商戶,且可根據經營需要招用從業人員,但並未排除勞動合同法的適用。因此,於大陸設立個體工商戶,除應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外,依法亦負有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鑑於兩岸勞動法令差異甚鉅,且商業文化及投資環境均不相同,建議於前住大陸開設個體工商戶前,務必了解當地有關規定,才能降低投資風險。